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教育局在中小学学生装管理工作中,滥用行政权力,统一价格,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在2011年、2014年学生装招标以及确定价格过程中,深圳市教育局存在以下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
一、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一是2011年招标前通过公布成本价引导企业统一报价。《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供应深圳中小学学生装的生产企业彼此具有竞争关系,在招投标活动中,应按照各自成本,并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基础上自主确定投标价格。但在2011年招标中,深圳市教育局在招标公告中公布此前测算的成本价格(比未招标前售价平均高出13.73%),并要求投标企业按照保本微利、不得低于成本价格的原则报价。这种人为预先设定成本价的最低限价,干扰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引导企业达成了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二是2014年招标限定最高价格且以2011年中标执行价格为基础报价。在2014年招标中,深圳市教育局采用了折扣率报价方法,要求投标企业报价不高于2011年最终确定的执行价格,投标人应对所有产品按同一折扣率计算报价。此做法限定了投标报价的上限,且以通过价格垄断协议达成的2011年执行价格为依据,干预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最终在中标21家企业中,各家折扣率在0.92至0.99之间,最终销售价格为原执行价和折扣率的乘积。
二、对投标人资格和评审条款设置歧视性条件。《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深圳市教育局在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审标准方面,设定了明显有利于本地企业的不合理条件,使得外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2011年招标中要求“投标人必须为深圳注册的企业,或在深圳有经工商注册的分支经营机构的企业”,而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消防、环保等相关证照,受投标有限时效所制,此条规定会将很多来不及办理相关证照的潜在外地投标企业排斥在投标范围之外。2011年招标评分规则中将企业在深圳纳税额、本地学生装服务经验与分值挂钩,保护本地企业意图明显。其中,2011年规定,“在深圳纳税年平均50万元以上,100分,每年减少5万元,扣减10分”,“有深圳学生装服务经验的,100分,有广东省(深圳除外)市级或区级以上经验的,50分,有其他省份市级或区级以上经验的,20分”。2014年规定将近三年深圳纳税总金额作为评分标准等。
深圳市教育局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深圳市教育局承诺,“虚心接受发改等主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学生装价格管理相关工作,在以后类似招标中不在招标前公布任何指导价格,将修订学生装管理办法,考虑完全由市场自行定价”,“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改部门的要求,在2014年招标文件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招标需求内容,配合政府采购部门制定规范合格的招标文件”,同时承诺要“深入学习研究《反垄断法》,在2014年招标主动整改的基础上,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主动改进,确保更加依法依规开展学生装管理工作。”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广东省发改委督促深圳市教育局落实相关承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今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安排,要求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存量政策,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贯彻落实34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狠抓制度落实,推动制度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