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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得以纠正 来源:admin 时间:2016-12-29 浏览次数:0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多起举报,反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下称“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调查,分别听取了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房地产企业和住宅业主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督促相关地方对照《反垄断法》,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国共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出台了“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各地高度重视,及时清理纠正。截至目前,已有10个省份完成清理调整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庆等地停止执行相关文件。2016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1月7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明确,暂停执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2013年9月1日,山西省物价局明确表示,《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试行)的批复》试行一年期满,停止实施。

二、辽宁吉林修改相关文件。2016年1月12日,辽宁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删除了“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内容。2016年8月15日,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向新建住宅小区收取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的通知》,删除统一建设规定。

三、河北等省废止相关文件2016年1月15日,河北省物价局和住建厅废止原《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月7日,黑龙江物价监督管理局废止原《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6月28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原《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江西天津放开收费标准。2016年11月16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自12月1日起,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供配电设施施工企业协商确定。2016年12月16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市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企业,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督促尚未调整相关政策的省份加快工作进度,同时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地、市、县相关政府部门尽快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做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完成清理调整工作省份的相关文件附后)

 

附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0号)

2.《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停执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6]1709号)

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试行)的批复》(晋价商字[2012]258号)

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6]1322号)

5.《辽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16]3号)

6.《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向新建住宅小区收取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170号)

7.《河北省物价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16]9号)

8.《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经[2016]84号)

9.《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3号)(含《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10.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建设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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