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监〔2016〕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药品价格改革实施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坚持放管结合、综合监管,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对推进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药品、原料药市场出现一些价格违法行为,影响公平竞争,增加患者负担,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6月1日起开展全国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重要性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医药行业处于深刻变化之中。开展药品价格检查对于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药品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影响和危害,深刻认识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的职责所在,切实把开展全国药品价格检查作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的重点任务,集中力量、精心谋划、扎实推进。
二、准确把握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此次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检查重点要放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从前期掌握的情况看,要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二)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的行为;
(三)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五)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三、精心组织推进专项检查深入开展
此次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我委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结果。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调研及培训(6月1日-6月30日)。通过汇总分析药品价格监测、价格举报、媒体反映信息,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协会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收集违法线索,确定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开展药品价格政策和检查技能培训。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7月1日-8月31日)。根据前期调研发现的问题,对发现违法线索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行检查;结合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原料药、血液制品、中药饮片及其他药品品种,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10%。
第三阶段,对医疗机构、采购平台等进行检查(9月1日-10月31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省范围内三级甲等医院、省级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随机抽查,组织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以及行业协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20%。
四、多措并举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各地要借鉴多年来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结合药品价格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综合采用多种方式方法,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廉洁执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一)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宣传力度,及时对外公布查处案件,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保持举报系统畅通,快速办理举报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提醒告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召开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宣传价格法律法规,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相关协会等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普遍性问题,要重点进行提醒告诫,要求相关企业、医疗机构等引以为戒。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四)深入调查研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相结合,深入研究药品价格改革一年来价格运行情况,尤其关注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运行情况,分析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对如何建立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政策完善和改革深化。
(五)做好检查总结。专项检查期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总结归纳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于2016年12月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2日